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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张桂芝
2015年以来,淮安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19起,涉及251人,其中,涉及制售假药犯罪的案件48起,涉案人员21人。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制造、销售有毒物品罪50人,占案件总数的17.65%。 7月26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食品药品犯罪审判专题活动。会议介绍了市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情况。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徐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现在食品药品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一些行业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而且,随着物流业和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掺假食品药品犯罪日益增多,范围越来越广,欺骗性也越来越大,消费者受骗的机会也越来越大。发生率甚至更高。犯罪通常采取在线销售的形式。
医院因生产、销售假药被罚款
【案件基本事实】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赵某某担任盱眙县医院副院长,负责皮肤科诊疗工作,知其无该药品批准文号。 5 中药洗剂尽管出现这种情况,盱眙县中药房煎药室仍能采购中药,采购塑料瓶,打印标签,交给张萌萌、何萌萌等人。人员已分配。在医院,洗剂根据处方配制出多种剂量,灌装并放置在医院柜台或药房,以处方的形式出售给患者。 2015年6月至7月,姚某某接替乔某某的职务,继续制售假药。获利19万余元,收益都捐给了医院和赵萌萌等人。
【判决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盱眙县某医院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被告人乔某某、姚某某、凯某某对被告单位及制造、销售假药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构成制造、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赵萌萌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安排制造、销售等,其直接负责的制造、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某、蔡某某及实施销售行为的具体人员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赵某、姚某、蔡某均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对于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维护市场秩序。为了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免除三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来维持他们的行为,是不妥当的。综合被告单位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行为,以制造、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单位盱眙县医院罚款20万元。
【案件分析】被告所在单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被告赵萌萌等人本应履行作为医院主要管理人员的职责,但却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获取更大利益而进行。为了牟利,利用职权非法制造、销售大量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网络销售快速产生利润,大家形成利润链
【案情基本情况】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陈佳与蔡、刁合作服用盐酸西布曲明(CNS),因为它会增加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并生产了一种作用于肥胖的治疗药物。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该药品的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减肥胶囊销售给袁某某;上述减肥胶囊为进口销售给陈某。 陈某将上述胶囊卖给了周某。
犯罪嫌疑人周某将多次从犯罪嫌疑人陈某处购买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胶囊装进自己购买的袋子、盒子、标签中,开设淘宝店对外出售。犯罪嫌疑人徐某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周某购买价值16万余元的减肥胶囊,然后通过网店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韩某等人,销售额达8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被告人陈某、周某、蔡某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徐某、刁某、袁某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成分而销售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国犯罪是共同犯罪。 2018年3月16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6个月以上2年零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
【案件分析】该案体现了网络犯罪的特点,犯罪人数量多、范围广、涉案金额大。陈某、蔡某、刁某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其他被告先采购后销售,形成了生产与销售的环环相扣的利润链。被告人已供认不讳,且由于不少人认为该药有减肥功效,自行服用并出售,因此主观上犯罪并不严重,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微信卖家未经许可购买进口药品构成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10月左右,滕先生从微信好友“张兵”处购买了10瓶“玻璃酸钠”,每瓶售价120元。他知道自己购买的“玻璃酸钠”没有中文标识。随后,他在没有任何销售、使用资质的情况下,与顾客王某某约定以9800元的价格使用“水光美白”6次,并免费提供3次。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滕某某在其经营的美容院“绿宝贝”两次给王某某使用“水光美白”,剩余8瓶“玻璃酸钠”被淮阴没收。淮安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称,上述“透明质酸钠”为注射剂药品,由于尚未取得药品进口相关批准文件,因此将被视为假药。
【判决结果】被告人滕明知该药品是未经国家许可进口的,仍销售该药品的行为,属于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十某某销售注射毒品,应从重处罚。如果滕先生在庭审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为认罪,可以减刑。如果拓海认罪并有悔罪,并适用缓刑,以确保他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他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滕某某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追缴涉案违法所得4500元,涉案假药上缴国库。它将被没收。
[案例分析]涉案药品本来应经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但未经批准实际进口,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将予以处理。本案被告人十某某虽未取得该药品的销售、使用许可,但其明知该药品是未经国家批准进口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假冒减肥产品相当于掺假产品
【案件基本事实】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许福猛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新村一私房内销售“L-360减肥咖啡”、“七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已加工并制作。该产品被错误地贴上以下信息:“减肥和减肥橙汁”。每罐“L-360减肥咖啡”分别以13元、16元的价格提供给刘先生,通过刘先生和徐永木共销售了6382盒“7天减肥橙汁” 。刘先生以每盒3元的价格销售了25326罐“L-360减肥咖啡”,累计销售额达到35万元。刘先生明知上述产品没有相关证书,标签信息虚假,且“L-360减肥咖啡”中非法添加酚酞,但他仍通过淘宝店“大德商行”进行销售。 ”。
【判决结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徐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虚假销售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作出了判决。两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永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福孟违反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一种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判处罚款。被告人徐富猛犯以同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永猛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件分析】被告人刘某、徐勇最初从事正规生意,只是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低成本、高利润的减肥产品。在给人体带来巨大利益后,他却因为前方蒙蔽了头脑,变得不守规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涉及的减肥产品均含有非法添加酚酞,对人体有害,不少使用者出现了副作用。
购买半成品并加工假药属于犯罪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1月至9月,罗萌萌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出租房内向陈萌萌(已定罪)出售药品半成品,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购买并进口。该公司利用他人批准文号包装生产伏木骨痛胶囊等药品,并以北京协和医科大学风湿骨病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名义对外销售。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罗木猛先生通过北京瑞兆奇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推广药品,并通过武汉快递公司和武汉中盛德荣公司两家运输公司配送生产的药品。其中,武汉智久快递贡献追回销售假药所得款项超30万元,武汉中盛德融有限公司贡献追回销售假药所得款项超380万元。在此期间,田某帮助罗某接听买家电话。
2014年9月,罗某某经他人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金蟾欢乐园1号楼1403室继续制造“风湿骨通胶囊”和“风湿圣药”。假药。罗先生和田先生帮助罗先生收拾行李、运送假药、接听电话。
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罗某通过北京某快递公司寄送假药,该公司共追回货款120万余元。
【判决结果】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罗某、田某涉嫌制造、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造、销售假药罪。我把它放下了。根据相关法律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罗某因制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万元;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万元。罚款100万元。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缓刑期间禁止制造、销售或者从事任何相关活动。
【案件分析】被告人罗某某利用他人批准文号,将自己购买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半成品进行包装,利用互联网公司在网上宣传药品,并设立快递公司。用于分销药品。所有这些行为均构成制造、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罗某、田某在明知被告人罗某不具备相关资格的情况下,帮助其包装、运输假药并接听电话,构成销售罪。任何人对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