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制日报》记者陈雷图:李晓军
近日,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经新华社批准发布,成为21世纪以来指导我国“三农”工作的第16份政策文件。
该文件的正式名称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要求。比如,加快粮食安全立法进程,加快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修改,审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修正案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在认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极为重要,而农村土地应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们认为不仅如此。是农民拥有的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民的重要支撑。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正是确保依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物权法修改文件
有效响应实际需求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于2月19日发布,总字数超过11000字。第一句是:“今年、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三农’领域有很多艰巨的任务要完成。”是。”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这些“艰巨任务”包括脱贫攻坚、人居环境、乡村产业、农村改革等诸多方面。
中央第一个文件分八个部分详细阐述了这些“艰巨任务”,其中包括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包括齐心协力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加快消除脱贫攻坚短板等。农村居住环境。加强党对脱贫攻坚的领导,领导“三农”工作,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
“加快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修改”出现在中央第一个文件《全面深化和振兴农村改革》第五部分。 “农村发展”,特别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
《法制日报》 记者了解到,这是物权法改革法案首次纳入中央一号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志辉在《法制日报》告诉记者,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土地制度改革是重点和难点他说已经做到了。我国农村改革,特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耕地。物权法中有很多制度都与农村土地有关,自然要制定和创造符合改革方向、实现改革目标的制度。
在刘志辉看来,物权法施行12年,有些规定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物权法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在《法制日报》告诉记者,政策是法律的先导。今年的第一个中央文件指出:这是在此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追求的“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土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和合同权利”。管理权的实现是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
“农村土地流转是有法律依据的。”孟强说。
河南农业大学文理学院副院长张水亮在《法制日报》告诉记者,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物权法改革,意义重大。只是。它不仅为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内的相关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实现中央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的法治目标提供法律依据。
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和发展,是决胜建设的重要历史任务。建议有。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是新时代“三农”的重要内容。
今年第一个文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圆满完成2020年承诺的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张水良表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加强制度供给,而在这个过程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他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资源。维权法旨在保障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依法实施土地制度改革。
孟强认为,40年前成为改革开放“先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为农业发展提供了稳定动力。但随着新时代区域振兴战略的实施,“三权分立”成为农地制度改革的趋势,基本要求是“农业富民”。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承包地占有、使用、受益、流转的能力,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功能。还允许农民利用承包经营权入股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次年9月,有关中央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推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的格局。被提议。管理权和管理权转让。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号文,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并提出持续改进。权属清晰、权利充分、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立”制度等建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第二份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
孟强认为,“三权分立”改革凸显了经营权让渡的格局,但在规范公民基本权利的物权法颁布实施时,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才得到确认。并没有规范管理权的大规模转让。
孟强表示,“产权的设立和实现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因此,加快物权法改革,实现‘三权分立’政策向法律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 ”。
加快物权法改革步伐
赋予工商权法律地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号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第十一章以单章形式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的农用地、林地、林地、土地等享有所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草原等得到证实。与法。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农村承包法的规定,通过转包、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在孟强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与经济基础相一致,才能有效促进社会发展。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财产权,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承包权享有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权利。土地承包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财产权,其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不过,由于《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具体规定,耕地流转仍在考虑之中。”孟强说。
事实上,物权法实施两年后,各地就已经开始了改革试点。
例如,2008年5月,全国政协考察组赴成都、重庆考察。在重庆市青岭市一养猪场,检查组观察到“大公司+农户”的管理方式,在园区工作的农户配备了小型农具。
在浙江省,许多农民以承包的形式将土地交给他人经营,当地农民将这种制度称为“存钱”,他们通过土地获得固定收入。区域。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安徽省阜阳市农民王勇先生回乡创业,从村民手中流转200亩土地种植果树。 2015年春季,受天气影响,承包果树产量减少,此前积蓄的积蓄几乎全部化为乌有。
正当王勇愤怒之际,2015年底,他的家乡阜阳市颍泉区出台了一项国家政策,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王勇基于政策,一方面将出让土地规模扩大到500亩,另一方面依靠土地和地上附着的钢架、喷灌、冷库等设施。那一年,他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随后,当地政府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凭核发的林权证追加申请贷款400万元,建设大型冷库,扩大配送规模。发展后,王勇扶持贫困户147户。
:王勇深有感触地说,“如果政策有红利,我们就能百分百享受到好处。‘觉醒’的土地让我特别有信心。”
受访专家认为,当时地方土地流转明显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随意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内容和程序不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存在大量土地纠纷,偶尔还会发生侵占行为。
张水良表示,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的规定,仅用第十一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而其中最基本的两项权利是然而,我们认为不可能有效应对农村地区。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无法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提供更加细致有效的指导。
张水亮举例指出,《物权法》包括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征用和市场准入、农村各类土地所有权的多层次、多样化利用等内容。很大程度上缺乏具体信息。农民土地权益的贷款担保途径。明确的规定。
在张水亮看来,物权法实施以来,日本“三农”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央也在政策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划和要求。物权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
孟强还表示,“房地产法需要尽快修改,明确赋予经营权适当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所有权。我们相信,可以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所有权。”机构改革的步伐。”振兴乡村,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基本权益。 ”
政策上升至法律层面
加强农民合法权益保护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物权编”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按照民法典编纂“两阶段”工作安排,2018年12月,民法典“合同条款”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物权章》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此背景下,今年第一个中央文件提出加快物权法修改。
张水亮分析,物权法的修改涉及产权和土地制度等深层次、根本性问题,很大一部分是中央的战略决策。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立法机关在初步提出加快物权法改革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将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意志落实到法律层面。它需要被提高。依法稳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那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物权法改革后,物权法该如何修改呢?
对此,张水良先生勉励我国要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调整人口结构,稳定和强化农民权益,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的那样。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必要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加强农民合法权益保护。
张水良先生首先在所有制层面完善和落实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放宽基于农用的土地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二是在保护产权、承包权的同时,放开和盘活经营权,防止和消除农村的农业抛荒、抛荒,促进农村土地高效利用,农业改革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改革。
此外,张水良还表示,要加快推进农民宅基地制度改革,根据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定单独更细的规定。为防止农村宅基地集中使用而闲置、废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宅基地使用权核定登记发证。
“也就是说,随着2020年民法典的编撰和民法典的颁布,现行不动产法‘民法典/物权编’的修订工作将完成,个人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将予以修改、完善。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完整的农村土地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农民权益。”张水良说。
刘志辉认为,至少需要做好两件事。首先,要明确目前农村改革涉及的诸多法律、行政法规,如《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合同等。法律、不动产登记法等暂行规定
“第二,需要将物权法与司法解释和判例形成的规则结合起来。物权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多物权法的实体规则,需要考虑哪些规则适用。刘志辉说,该条例应改为关于“民法和财产权”的“法律规定集”。
在孟强看来,物权法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从法律层面,明确农地经营权的产权性质;从制度层面,明确农地经营权。农地“两权”变“三权”,为农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明确管理权权限和范围。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时,经营权本身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权、抵押权等处分权,以及承包权主体获得收益的权利。收取对价的权利、监督使用的权利、按期收取的权利等,均属于管理权。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统筹考虑土地增值收入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建立地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挂钩的机制。第四,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和基本要求。
“物权法的修改必须结合我国现状,修改现行法律中过时的条款,将《民法典/物权法》建设成为一部能够有效保护物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促进交易。请充满活力,引领物权法领域的良法。”孟强说。
编辑:杜艳